土地法34-1條公告、清算公告、股東會公告、公聽會公告,刊後寄報免自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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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四項為目前法令仍要求或實務常見的報紙公告類型
共有土地或建物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時,對未同意之少數共有人所為之書面通知公告。價格低廉,刊登當日限時掛號寄發報紙三份連同收據。
公司解散後,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。可刊載全國公開發行之小發行量報紙,價格低廉、見報快速,刊後寄發報紙及收據。
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、臨時會時,依公司法規定應對外公告之開會通知。依法令不要求刊載大報,只需以小報刊登即可,見報當天寄發報紙三份連同收據,便宜快速。
政府機關、開發單位或社區依相關法令召開公聽會時,所為之周知公告。依承辦單位指定報別代為刊登,全國版或地方版皆可,刊後寄報及收據。
過去常見的公示送達、公示催告、法院拍賣、限定繼承、夫妻財產制、海外公告、票券遺失等公告,部分因法令修正或實務變更,已不再強制要求登報,或可改以其他方式辦理。如您有此類需求,請先來電或加 LINE 洽詢,由我們協助確認是否仍需登報、應刊載何種報別,避免費用支出後實際上不被承辦單位採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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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報紙截稿時間內完稿、付款,即可安排當日或次日刊登,掌握法定時限。
見報當天限時掛號寄發報紙三份及付款收據,做為呈報主管機關之佐證。